(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农(养殖)场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场、办事处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农(养殖)场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作出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督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八)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农(养殖)场制定有关政策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全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乡镇场、办事处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农(养殖)场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乡镇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机构的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干部管理和工作考核;组织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