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多个地方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接下来会有更多地方逐步也将面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如何处理的困境。
在去年全国两会前夕,有2000多万网友对“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表示关注。李克强总理在当年3月15日的记者招待会上表态:“国务院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就不动产保护相关法律抓紧研究提出议案”。
但是,到现在为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未就此提出具体的法律建议稿。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在中央层面,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共同研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自动续期,同时是否需要房屋所有权人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并尽快提出成文的法律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彻底打消人民群众的疑虑。
对此,周光权认为首先应当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
我国于1994年制定、2007年8月30日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在公众看来,这两部法律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
周光权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对于《物权法》而言属于旧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解决应当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设计相关法律建议稿时,要凸显《物权法》的重要性、权威性。
他还认为应当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对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出让的土地,周光权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其起草的有关法律建议稿中明确规定:“约定20年或者没有达到最高限70年的,应当自土地出让之日起,自动续期至70年,且无须补交约定年限与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出让金差价。”以此消除争议、稳定人心。
周光权还认为,自动续期无须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
他建议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的,自动续期,无须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法律上一边说自动续期,一边要求购房者再缴纳土地出让金,今后在对外宣传上会比较被动,老百姓会坚持认为土地出让金在其购房时已经缴纳过,再要求其缴纳,等于反复收费,既不合理,给人的观感也不好。
他认为,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无须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会给地方政府带来一定损失和压力。对此,可以考虑尽快出台配套性质的《房产税法》,从征收的房产税中适度划转部分资金给地方政府,以弥补其损失,避免在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通过收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一次性地”加重老百姓的住房负担。
(责任编辑 彭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