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进入“炙烤”模式:除了高温津贴,劳动者还有哪些权益?

武汉中心气象台2018年07月20日06时40分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预计今天白天,除神农架、恩施西部外,湖北省大部地区日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局部40℃以上,请注意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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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进入持续高温模式 湖北省人社厅发出要求

气温40℃以上应停止露天作业

近日,湖北多地持续高温。湖北省人社厅昨日(19日)要求企业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相关标准,气温40℃以上应停止露天作业。

湖北省人社厅人士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各类企业要严格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进行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同时,企业应要求严格执行我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均应发放高温津贴,我省现行标准是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发放,可拨打“12333”进行咨询,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除了高温津贴,劳动者还有哪些权益?

记者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人社厅近日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企业,要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近期省人社部门还将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保障劳动者权益。

说到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最先想到的就是高温津贴。除此之外,劳动者还享有哪些权益呢?

因高温停工,不能降工资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超高温时段严禁进行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时,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孕妇不能高温露天作业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际,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津贴标准有望调整

上一次湖北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是在2013年。我省现行标准仍是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其发放条件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发放高温津贴”。

今年,全国多地提高了高温津贴标准。对此,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省人社厅已计划开展政策研究工作,有望调整湖北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另外,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对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可拨打湖北人社政策咨询热线12333进行咨询或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曝光。

来源:湖北气象、楚天都市报、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 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