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上午和下午,段某某等21人涉黑案和王某某等16人涉黑案在汉川法院一审公开宣判,37名涉案被告人全部被依法判处了刑罚。首犯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以段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汉川城区及周边实施了15次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多个罪名,其中持械作案5起,造成多人人身伤害,对群众造成了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汉川地区及其周边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长期聚众赌博、放高利贷等非法手段和工程开发等途径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在汉川庙头镇及周边地区先后组织实施了40多起违法犯罪案件,暴力性明显、作案手段多样,涉及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赌博、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占用农地等7个罪名,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被告人王某某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取的利益和社会影响,先后获得了一定的政治地位和头衔,并以此为掩护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其行为严重侵蚀了党的组织和基层政权的纯洁性、安全性。
汉川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从轻、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占用农地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当天,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干部、媒体记者共200余人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