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17号令

各乡镇场、办事处、开发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市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坚决阻断人员流动,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切实打好总攻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防控指挥部决定:

  一、所有城镇居民,必须足不出户,严禁外出;农村村民,严禁在村湾内闲逛、串门、聚集。医护人员,医疗物资和生产生活保障人员,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因病就医、因孕、因丧及经市指挥部批准离开人员,允许按指定时段、指定线路临时出行。违反本令的,一律处10日以下治安拘留。

  二、所有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三轮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抗疫车辆、公务用车、医护人员用车、运输生产生活必需品车辆,救护、消防、抢险、环卫、警车、邮政等特种车辆和持通行证车辆可通行。违反本令的,车辆一律扣留,对当事人处10日治安拘留并处500元罚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依法予以记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升级对所有公共场所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实行全封闭管理。进一步加强生活物资市、乡、村三级配送服务,做到满足基本需求,照顾个性需要,保证平价及时供应。

  四、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统筹市、乡、村三级干部以及村(居)民、志愿者、物业企业服务人员,成立巡逻队,不间断巡查、发现、制止,对违反本令的人员、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五、违反本令的,一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党员、干部等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对执行不严、控制不力的单位和村(社区)予以追责。

  六、本令自2020年2月17日零时实施。


汉川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