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十项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十项措施”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帮助企业减负担、渡难关。

高效开展诉讼服务。开辟立案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因复工复产所涉诉讼纠纷,优先立案,快速审理。完善网上诉讼服务渠道,积极推行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电子送达等措施,综合运用线上查控、网络拍卖等手段开展执行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司法救助力度,依法从宽减、缓、免诉讼费。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有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数额或采取其他比较灵活的担保方式。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密切关注与企业复工复产有关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前移服务关口,及时配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减少形成诉讼案件。对于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诉前调解和专业解纷力量作用,完善诉调对接措施,努力以和谐平缓方式调解纠纷,尽最大可能避免疫情对职工、企业等产生不利影响。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审慎冻结被保全人特别是担保人的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一般采取“活封”方式,允许企业使用、销售,对销售所得款项予以保全或提存;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措施。贯彻文明善意执行理念,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复工复产有望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视情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宽限期用于恢复生产经营。适时变更强制措施,依法支持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恢复信用等,为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切实维护用工稳定。妥善化解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和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引发的劳动争议,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解纷,共渡难关。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引导企业与职工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

依法审理金融借贷案件。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对于复工复产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金融借款等融资借贷类合同迟延履行的,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妥善处理破产案件。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申请破产的企业,着重进行破产重整或预重整,依法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稳妥开展执行转破产,推动有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资不抵债企业重生。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支持政府实施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让符合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在房租、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依法从快审理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正常健康的经营秩序。稳妥审理企业因疫情防控,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严惩打击犯罪。依法惩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强迫交易、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坚决严惩车匪路霸、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聚众哄抢、造谣传谣、妨害交通秩序、破坏交通设施等妨害疫情防控、抗拒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利用复工复产的政府优惠政策实施犯罪的行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妥善处理涉企业和相关人员的犯罪案件,对受疫情影响发生的涉企业相关案件,要认真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企业经营自救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确保“三个效果”的统一。

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强化服务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法官精准服务企业活动和政法干警包保企业活动,主动联系走访企业,收集意见建议,为企业复工复产、生产经营建言献策、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抓好涉诉信访处理,对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快速交办督办,及时回复反馈,回应关切。

加强调研总结和信息宣传。梳理排查在办涉企案件中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和分析研判,及时向相关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宣传力度,依托法院官方网站、微信等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帮助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编辑:刘国海 编审:刘晓平)


(作者:徐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