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汉川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目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仍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阶段,为落实市防控指挥部的“少出门、不串门、不聚集、不聚餐”要求,减少环境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巩固我市禁鞭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的成效,根据《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议案立案办理的决议》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在禁鞭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鞭区范围:东至徐家渠;南从徐家口闸沿汉江到泵站河至泵站河大桥(含大堤);西沿滨湖大道(含路面及汉川公园) ;北至省一级公路荷沙复线城区段(含路面)。

三、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汈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要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禁鞭区内村(社区)加强宣传和落实禁鞭措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禁鞭工作。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禁鞭规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拘留。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并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举报。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应急管理局8282598。


           汉川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