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小黑板|如何正确看待网络言论自由

       2018年2月15日,除夕之夜,93 岁高龄的中国工程院院士、“核潜艇之父”黄旭华在央视春晚舞台上向全国人民送上新春祝福,并希望青年一代为国争光。一时间,院士的新春祝福和寄语引发热议,令无数青年备受鼓舞。然而就在这样的氛围下,2月15日至16日,新浪微博用户“禚律师_ a6j”发表不良言论,对黄旭华院士进行公开侮辱和诋毁,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事发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公安局接到网友举报,立即展开调查。2月18日下午,临沂发布了“临沭县关于对郑山街道禚某利用新浪微博诋毁黄旭华院士的情况通报”。禚某捏造事实,侮辱他人,影响极坏,该县公安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拘留10日,罚款500元。

人们使用网络可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在扩大社会民主、促进民主监督、缓解社会矛盾冲突、促进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上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用网络带动、促进社会民主,是我们发扬民主的一种新的途径。然而,有的人将网络言论自由“滥用”,进行“网络自由言论”,不惜损害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坏网络空间的公信力等,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无论在哪里,言论自由都应该有底线。这个底线简单说就是不能触犯法律和伤害他人的尊严。为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在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自由言论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提高网民网络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坚决抵制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损网络和谐的事,养成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好习惯,文明健康上网。

2.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依法监督和规范网民的行为,对于诽谤、侮辱、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网站与网络工作者应该做到快速发现谣言、阻断谣言传播,并不断引导和规范公民网络监督权的行使。

3. 受害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使造谣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相关部门要准确地回应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回应公众疑问,尽快消除谣言和误解,同时不断完善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