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法院集中审理六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日前,汉川市人民法院一审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六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事犯罪案件,涉及被告人7人,其中有5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孙某、黄某某、胡某、王某某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汉川汉江段,使用背包式电子打渔设备非法捕捞鳊鱼、游古条、喜头鱼等水生野产品。

2020年7月14日陈某某、郑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国家级瓦氏黄颡鱼水产资源种质保护区内汉北河汉川段,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捕捞小龙虾、小米虾、小鱼等渔获物。

2020年7月28日,马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汉江汉川段,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捕捞小龙虾、泥鳅等水产品,被渔政、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黄某某、胡某、王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等7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取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其中6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决6名被告人在各自非法捕捞的数额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六起案件先后审理持续近三个小时,庭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7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生态工程、民生工程。

下一步,汉川市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长江“十年禁渔”令,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非法捕捞、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不断筑牢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深入推动长江共抓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编辑:周书娥  编审:刘晓平)

(作者:见习记者 晏益鹏 通讯员 徐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