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12月14日从汉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获悉,汉川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公开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扣押的被告人犯罪所用的财物及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1481元予以追缴。
2019年6月,汉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回龙派出所民警对当事人蒋某某位于田二河镇菜场路一处私房进行检查,发现该房屋内有标识为“黄金伟哥”“植物伟哥”“精品伟哥”等12种包装材料及产品说明书近4万套,铝塑料包装成品9000余粒,裸包装片剂10万余粒(白色颗粒、黑色颗粒、黄色颗粒3种颜色,1550粒/kg),原材料(硬脂酸镁、胃溶型薄膜包衣粉、微晶纤维素等)近325公斤,加工设备1套,且无任何生产资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当事人蒋某某用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涉案物品,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此后,又对案件作了进一步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将涉案物品送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涉案产品均含有国家明文禁止食品或保健品添加物质——西地那非。根据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和案件调查情况,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组认定微晶纤维素、铝塑料包装成品、白色颗粒、黑色颗粒、黄色颗粒中含有的“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被告人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不上诉。历时一年多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编辑:吕艳 编审:刘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