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车他人成醉驾共犯 被罚3000元还要拘役2个月

酒后出借自己的车辆给他人,结果他人醉驾并造成交通事故。近日,汉川市检察院对出借车辆的车主刘某斌、醉驾人刘某清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后,汉川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两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

2021年6月3日22晚,刘某斌与刘某清在武汉一餐馆饮酒后,刘某斌将自己所有的正三轮摩托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刘某清驾驶,一同返回汉川市。刘某清驾车行驶到汉川市某路段时,与卢某梅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卢某梅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刘某清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32mg/100ml,驾驶时属醉酒状态。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清、卢某梅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刘某清赔偿了卢某梅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汉川市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斌与刘某清一同饮酒,在明知刘某清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正三轮摩托车交由醉酒状态中的刘某清驾驶,并与醉驾者同行,后造成交通事故。车主刘某斌存在对醉驾者违法犯罪行为故意放任不管,对违法犯罪后果任其扩大,车主刘某斌与醉酒驾驶人存在共同犯罪故意,两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7月1日,汉川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两人起诉至向汉川市法院。7月19日该案庭审中,汉川市检察院还根据刘某清无证驾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以及2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提出了对两人的确定刑期量刑建议。

7月20日,汉川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确定刑期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清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刘某斌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编辑:刘国海   审核: 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