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12名工人共计17余万元工资,仍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9月14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周某租用汉川市西江乡北河工业园C6-7东厂房,以名称为“湖北嘉柔服饰有限公司”(亦称“鑫梓熙”服饰)字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开办服装加工厂,进行服装生产。期间,共计拖欠12名劳动者工资177206元。经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周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将原厂设备转卖后逃匿。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亲属代为支付其拖欠的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亲属代为支付了全部被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可酌情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依法惩治“恶意欠薪”,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该案的审结展示了 汉川市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心。汉川市人民法院严正警告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违法用工单位和个人,放弃侥幸心理,遵章守纪、合法经营。广大劳动者在工资遭恶意拖欠、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亦应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编辑:刘国海 审核: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