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变代理费?消委看合同 买家获退款

10月29日,家住浙江宁波市的消费者鲍女士和吴女士将一面写着“依法和解显真情 为民解忧暖人心”的锦旗送到汉川市消费者委员会。   

9月17日,汉川市消委会接到湖北省消委会投诉转办函称,2019年初,浙江宁波市的消费者鲍、吴俩女士在宁波电视台看到汉川某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布的一则宣传广告称,该厂生产的家装整体橱柜、房间衣柜、木门、地板,质优价廉,装修简单。随后,二人到达该厂考察,营销人员热情介绍产品后称,二人可以代理价购买家居装饰材料。考虑到来厂家考察前,身边另有几位朋友也要装修,二人决定以团购价购货并支付定金8000元,厂家营销员称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后便能以代理价购货。随后一个月,鲍、吴二人将28万元的货款全部付清。

当厂家发过一次货后,鲍、吴二人催要厂家再次发货时,厂家说以前打款28.8万元只是代理费,要进货必须再打款,这样既可按代理价抵扣货款也能得到厂家赠送的产品,还可销售返利,这时鲍、吴二人才知道原来以为签订的购货合同其实是销售代理合同。随后双方争议不断,鲍、吴二人决定解除原合同,与厂家多次协商无果,直到该厂停业仍未解决,不得已于今年9月13日向宁波市消保委投诉,随之宁波市消保委发公函向湖北省消委会寻求协查帮助。

接到投诉协查转办函后,汉川市消委会找到该厂家善后办事处,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原合同,由厂家一次性退还鲍、吴二人8.8万元。

汉川市消委会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认清合同性质,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低价诱导,并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遇到纠纷及时依法理性维权。 

  编辑:刘国海   审核:郭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