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起纠纷 法庭调解促和谐

汉川市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近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成功在诉前调解了一起变更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年5月,在刘隔法庭的主持下,原告张某和被告周某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女周小某、周某某均由被告周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周某自行承担,原告张某于2021年5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周某人民币3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张某以被告周某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与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婚生女周某某的抚养权。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找原、被告进行了谈话,了解到双方的矛盾并不尖锐,有调和的可能。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所诉争抚养权的婚生女周某某已年满8周岁,依法应充分考虑婚生女周某某的个人意愿。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着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承办法官耐心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双方初步同意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即先让婚生女周某某跟随原告方先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让婚生女周某某做出选择。

庭后,原告家人便将小女孩周某某接回家生活。十多天后,承办法官接到被告父母的电话,被告父母告知小女孩周某某因放学无人接送独自乘坐校车回家,承办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前往原、被告的家里和周某某所就读的小学实地探访相关情况。在与学校校长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后,亲切询问了小女孩周某某个人的真实想法,小女孩周某某向承办法官明确表达了还是想和奶奶一起生活的意愿,因为可以和哥哥在一起,其非常开心。

承办法官在了解孩子的内心真实想法后,分别前往原、被告家中去了解双方家庭的生活环境,并将孩子的想法告知了原、被告的家人, 让双方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妥善处理问题。最终原告表示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同意小孩继续跟随被告生活,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撤回了起诉。

此案成功调解,使孩子有了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减少了父母因婚姻的破裂对其成长造成的不利影响,促进了家庭和谐的氛围,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刘国海   审核:姚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