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人民法院近日对被告人栾某某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栾某某犯袭警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汉川法院判处的本辖区内首例袭警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栾某某持菜刀沿汉川市西街砍砸公安、城管执勤岗亭玻璃,后持刀进入城关派出所院内,准备偷取警车钥匙开走警车,在被民警发现后,持菜刀与民警对峙。民警多次警告无效上前夺取其手中菜刀,栾某某持刀挥砍夺刀的民警、辅警,终被制服。公安民警当场扣押了栾某某作案使用的菜刀一把。
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栾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被告人栾某某亦自愿认罪认罚,对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任意损毁公私财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袭警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栾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袭警罪单独入刑,并将最高刑期由三年变七年,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区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安全,该案的判决对袭警犯罪敲响警钟,每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切不可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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