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汉川法院判例给出答案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能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当他们向生父(母)主张抚养费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汉川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为这一社会关注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基本案情

小杨是母亲宋某与杨某在未婚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2011年小杨出生后,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而生父杨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来,双方分手且再无联系。今年1月,小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其年满14周岁的抚养费共计252000元(按每月1500元、14年计算),并要求后续抚养费支付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小杨的母亲宋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杨某是小杨的生物学父亲。杨某在庭审中也承认了这一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杨某作为小杨的父亲,依法负有抚养小杨的法定义务。由于杨某未履行抚养义务,小杨有权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法院综合考虑了小杨的实际需要、杨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最终判决杨某一次性支付小杨从出生到年满14周岁的抚养费252000元,并自判决生效后,每月30日前支付小杨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杨年满18周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杨作为起诉杨某给付抚养费的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监护人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参加诉讼。虽然二者都是诉讼参与人,但诉讼地位不同,诉讼实践中需注意区分,否则可能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这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表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会因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而消失或减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通讯员:石丹 编辑:陈思 制作:祁涓 审核:李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