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调整基层工会职工集体福利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全国总工会关于重视职工福利待遇的相关要求,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与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心坎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同时结合我省工会会员单位经费收入差别较大的实际,1月23日,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调整基层工会职工集体福利标准的通知》,将《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18〕6号)第三章第八条第四款修订为“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的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通知》强调,以上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使用工会经费开支的项目和标准仍严格按照《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18〕6号)文件规定执行,坚决防止超范围超标准违规违纪使用工会经费的情况发生。(记者 黄璐 通讯员 谢文哲)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