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届人大、四次审议、酝酿十年之久的资产评估法在2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发展近30年的资产评估行业终于迎来首部行业大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三项规定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其中包括涉弱势群体案件可不提供担保,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债权可直接转让执行;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无法再“任性”;擅发广告将受到处罚;ATM机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2016年12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
中央
资产评估行业迎来首部基本大法
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138票赞成、5票反对、1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产评估法。标志着经过十年酝酿,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迎来首部基本大法。
资产评估法共八章55条,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着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形势下,行政审批、行业准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方面正在改革探索中。此次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对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国有资产和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互联网直播无法再“任性”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三项规定 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1.涉弱势群体案件可不提供担保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充分发挥保全制度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将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规定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明确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30%,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明确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了财产保险机制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保全实施阶段的应用。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明确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针对“保全乱”的问题,规定明确了4项措施: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财产保全期间,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
2.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11月8日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将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而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规定》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3.受让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11月8日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将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出台新规 规范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
与独立保函商业实践高速发展的趋势相对应的是,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将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针对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对独立保函的性质认识不清的情况,《规定》明确指出独立保函是开立人出具的附单据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开立人即需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受益人无需证明债务人在基础交易中的违约事实,开立人不享有传统保证所具有的主债务人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因此,独立保函的性质和运作机理与商业跟单信用证基本相同,《规定》亦参照信用证司法解释的基本思路进行制定。
《规定》进一步明确,独立保函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故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规定》通过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明确界定了独立保函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两者之间的区分标准,有效澄清了司法误区。
ATM机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同时,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自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实现免费。
针对近一半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情况,通知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擅发广告将受到处罚
工商总局近日公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提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是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二是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是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四是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五是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六是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重拳整治伪基站 无线电资源分配将实行双轨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近日公布,将在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无线电频率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稀缺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对于保障无线电频率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无线电技术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在总结无线电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修订后的条例涵盖了无线电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制度,减少并规范了无线电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为推动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地方
湖北省食药监局出台办法:12月1日起小餐饮可获许可证
湖北省食药监局近日出台《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据《办法》,小餐饮经营许可分为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蛋糕店5类。在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参照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法》相应降低了小餐饮经营许可标准,简化了申请资料和审批流程,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事项列入监管范围,主动为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减负。
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同一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应分别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统一印制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实施许可管理工作。
安徽:汽车客运价更多体现市场化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安徽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重新修订《安徽省汽车运输价格管理细则》,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与原《细则》相比,汽车旅客运价的定价形式由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体现了市场化要求。
修订后的《细则》明确了汽车旅客运价的定价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计价里程、票价构成,及适用范围、价格形式、定价遵循的原则等。与原《细则》相比,有两个地方作了较大调整。一是将农村道路客运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执行票价由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在不突破价格部门核定的票价内自行确定。二是放开了四类客运价格,即: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卧铺客车,开通高铁、动车组列车的设区市城区间客运线路(不包括所属县市客运线路),跨省运营的客运线路(农村道路客运除外),从事除农村道路客运以外的9座以下(含9座)小型载客汽车等客运价格,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或由承托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具体线路由设区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着积极稳妥、先试行后逐步推开的原则确定。货运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年底施行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0年通信行业实施政企分开引入竞争以来,山西省首次通过地方性立法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标志着全省通信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与保护走向法制化轨道。
《条例》总体以《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家网络强国战略和信息化发展战略为指导,全面贯彻和体现了国务院《“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等有关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政策要求,细化落实了国家光纤到户两个强制性标准要求,确立了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定位,明确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有关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青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迎来利好
为建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办学资源,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近日,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发改委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合肥市严管保障性住房成本 五大类费用不得计入成本
作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安居之所,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或租赁价格远远低于市场同地段商品住宅小区。合肥市物价局印发《合肥市保障性住房成本监审技术规范》,明确此类住房的成本构成及价格依据,禁止与保障房开发建设无关的集资、赞助等费用和经营性设施建设费用计入成本。根据文件,合肥市保障性住房计入成本费用首先要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汇集准则、制度的规定。影响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计入成本费用要与保障房开发建设或管理维护直接或间接相关。
同时,《规范》还明确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与保障房开发建设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五大类费用,不得计入保障房成本。
(责任编辑 骆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