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厂房租赁起变数 法院诉前调解化矛盾

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积极运用诉前调解对接机制,妥善调处一起企业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

2019年4月,原告武汉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的厂房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为6年。同时约定,被告如需退租,需提前3个月通知原告,否则,被告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公司按日5‰支付违约金。

2021年5月27日,被告提出提前退租,原告同意被告退租,要求其在6月30日腾退完毕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和水费36余万元,但被告既未按时交付相关费用,亦未按退租函注明的退出时间腾退房屋,原告遂于7月4日诉至汉川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低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案引导至矛盾多元化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7月6日,调解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对双方争议焦点提出调解意见,建议被告先将兑现款于7月9日前支付到法院,于7月13日前将设备搬迁完毕,原告方可到法院领款,这一建议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可。

7月12日,在被告按期支付兑现款后,汉川法院相关领导和调解人员顶着酷热来到厂房现场督办设备搬迁。搬迁完毕后,原告办理了领款手续,并在当天将厂房顺利出租到第三方。至此,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诉前得到了化解,既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又在公平与效率中找到了平衡。

近年来,汉川法院积极推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强化诉前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诉前调解高质效、零成本的优势,组织企业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为企业排忧解难,切实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编辑:郭俊杰    审核:李欢